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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協委員小區地上停車位歸屬全體業主

李國清:(華南農業大學獸醫學院教授)

省政協委員李國清建議,將居民小區地上停車位歸屬全體業主。《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一規定將小嘉義縣銀行協商區內地上停車位的支配權約定給開發商,引起很多社會矛盾。

李國清認為,《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也屬於業主共有,僅僅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開發商。而地上停車位與綠地、道路和公共場所很難有明確的界限,業主無法區分,很容易引起誤判和誤解,造成社會矛盾。

而且,劃定地上停車位基本不需要增加成本,而產權歸開發商,這樣必然鼓勵開發商多劃地上車位,減少綠地、公共道路和活動場所, 從而降低小區的品質,影響公共環境。“開發商售房後,有可能不再存在,或者不再在開發地經營,對停車位往往很難做很好的管理和維護,導致小區環境質量下降”,李國清介紹,將地上停車位歸屬全體業主,由業主自行管理更加長遠、更加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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